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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09 08:49: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省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打造“川东北投资首选地”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方便投资企业和广大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该放的权放掉,把该管的事管好,实现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项目数量总体精简下放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审批承诺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提速50%的基础上再提速30%,努力成为全省行政审批项目最少、流程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市(州)之一。

  二、工作重点

  (一)清理审批项目

  1. 清理范围。以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基础,按照国、省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相关要求,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全面清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切实清理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 清理原则。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一律取消;凡中、省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可采取事后监管和间接方式管理的事项,一律不再审批;凡未申报并经审核、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凡近三年来办件量为零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仍要求保留的,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凡省内其他市(州)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3. 清理步骤。清理工作分为申报、审查、审核、公开四个阶段。6月5日前为申报阶段,市级相关部门将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6月6日至6月20日为审查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分别牵头对申报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审查。6月21日至6月30日为审核阶段,对审查后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审核后,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7月1日至7月10日为公开阶段,对审定后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由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优化审批流程

  1.实行集中办理制。对审定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行政审批承诺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提速50%的基础上再提速30%的要求,逐项优化办理流程,编制项目流程图。对企业设立登记项目和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集中办理方式,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集中受理窗口,分别负责企业设立登记项目、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的初审、受理和牵头办理。对初审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申报件,由集中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明确办理总承诺时限;根据受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集中受理窗口向相关窗口出具项目审批交办函,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加盖总核章后通过联审会议转交相关窗口办理。项目办理的所有批文、证照由承办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送交集中受理窗口,确保申请人在总承诺时限内到集中受理窗口一次性取件。

  2.完善并联审批制。由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制定企业设立登记、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打造联合审批平台,切实解决审批项目之间互为前置、互相制约的问题。

  3.推行联合踏勘制。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实质要件审查的,相关部门(含提供配套项目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要在集中受理窗口和申请人商定的时间,由集中受理窗口统一组织集中到现场勘查、同步会审。对符合要求的,现场出具意见并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即日书面向申请人出具整改意见。

  4.实行“先办后补”制。对因审批部门间互为法定前置条件或审批权限不在本级而造成不能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的,经前置许可部门请示咨询,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宏观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可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出具《提交资料承诺书》,约定好提交资料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后,由行政审批部门预先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事后补齐相关资料。

  5.严格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相关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的批文和证照。对在承诺时限内未作出决定的,将视为默许,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加盖总核章后,转入下一审批环节办理,由此引发的后果及责任由相关窗口及所属部门承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出具书面通知,向集中受理窗口和申请人说明原因及解决办法。

  (三)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

  1. 实行集中交易。创新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市、县两级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同级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交易,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2. 规范交易行为。完善制度体系,加强软硬件建设,全面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等行政服务工作,现场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对重大项目交易实施现场监管。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制度规范,鼓励守信,惩处失信。

  3. 创新交易方式。建立市、县两级联网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交易信息统一发布、电子招投标、电子辅助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整合现有各类专家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依法实现全市专家库共享。

  (四)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1.转移脱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改变行政化倾向,构建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性和活力。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将与行政审批关联、可由社会自行管理的辅助职能,包括技术类、资格类审批事项辅助工作,以强化监管为目的的审批后续服务以及便民服务类事项等,逐步向社会组织转移。对由行政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管理的事项,要重点培育社会组织,使其切实承担起转移出的职能。

  2. 规范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打破垄断;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杜绝利益输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与注册登记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合和规范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质检、环保、法院案件执行等信用信息逐步纳入。

  3.规范服务。开展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服务事项,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对审定后的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管理的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制定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从服务项目及时限、服务程序、服务制度、服务监管等方面,规范中介服务。公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

  三、任务分工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申报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6月5日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报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

  (二)对申报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审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

  (三)对申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行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

  (四)对申报的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审查。(市委编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2013年6月20日前完成。)

  (五)下放审批权限。(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 对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市工商局、市委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市工商局2013年9月10日前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一审核。)

  (七)公开清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市本级于2013年7月10日前完成,县(市、区)于年底前完成。)

  (八)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九)开展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实行目录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8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本部门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服务事项。)

  (十)制定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0月20日前完成。)

  (十一)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十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三)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打破垄断,杜绝利益输送。(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整合和规范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委编办会同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2013年年底前完成。)

  (十五)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质检、环保、法院案件执行等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相关部门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市工商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八)升级完善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类电子政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九)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市本级实施方案于2013年11月底前出台,县(市、区)实施方案于年底前出台。)

  (二十)界定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对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再清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

  (二十一)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7月3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

  (二十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十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建设。(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健全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强督查考评。(市政府目标督查办会同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推动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及纠错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建立政民互动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面向社会集中征求意见,及时研究处理。(市政务公开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每年3月实施。)

  (二十八)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检查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负责具体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组建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切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将行政审批事项分解、拆解或者以事后备案、核查、核准、审核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审批。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政府法制、政务公开、机构编制、目标督查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违法违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者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构建长效机制。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等一律不得出台。建立政民互动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方式集中征求公民、法人等具体行为人对行政审批工作及审批项目的意见,并及时研究处理,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的全方位、多角度监督之下。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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