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促进科学发展,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安排部署年度考核工作,审批考核结果。同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完成目标任务特别是领导和推动科学发展等情况,侧重了解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胜任程度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等情况,侧重了解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好”得票率不低于60%,“ 较差”得票率不高于10%,可评定为“好”。
民主测评“好”和“较好”的得票率不低于60%,“较差”得票率不高于15%,可评定为“较好”。
民主测评“好”、“较好”和“一般”的得票率不低于60%,“较差”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可评定为“一般”。
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属“较差”的,应评定为“较差”。
第七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得票率不高于10%,可评定为“优秀”。
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的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得票率不高于15%,可评定为“称职”。
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可评定为“基本称职”。
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属“不称职”的,应评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 领导干部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1名;领导干部总数为5人以上的地方或部门,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领导干部总数的20%。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采取自我总结、大会述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总结。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总结,写出述职报告,领导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1)。
(二)大会述职。党委(党组)召开述职测评大会。大会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
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代表领导班子述职,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口头述职,其他同级干部在同一会上作书面述职。参会人员为:本部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单位人数为50人以下的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单位人数为50人以下的扩大到直属单位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并作个人口头述职,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在同一会上作书面述职。参会人员为: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民主测评。大会述职结束后,由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样表见附表2、3),党委(党组)对测评情况进行汇总(样表见附表4、5)。民主测评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集体研究。党委(党组)根据领导干部平时表现、民主测评情况及名额(比例)要求,集体研究提出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建议。干部本人应对考核意见和等次表明意见并签名。
(五)上报审批。党委(党组)将本地、本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汇总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结果,由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掌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六)反馈意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党委(党组)要及时向干部本人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及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本机关(系统)述职及测评,由同级地方党委负责指导。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任期)考察时,可将年度考核与干部考察工作结合进行,不再重复述职及测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奖励及评优表彰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满意度不高,或存在影响科学发展等突出问题的,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核实,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晋升职务级别及工资档次;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上级领导同志兼任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本班子年度考核;交叉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工资关系所在单位。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业前的有关情况,参考其转业鉴定。
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参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挂职单位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十七条 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由本人填写《四川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党委(党组)研究提出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条 受党纪处分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办理。
受行政处分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二条 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