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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受贿 南充仪陇原副县长陈鹏受审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4-11-26 16: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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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站在被告席上


  公诉机关控诉其贪污500万元未遂,当事人称“压力大”;入股企业非本人行为,系妻子所为

  早上9点半到晚上6点半,除了中午休息了两个半小时,在长达7个小时的时间里,陈鹏一直待在被告席上。昨日上午,南充市仪陇县原副县长陈鹏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面对公诉机关控诉其贪污500万元未遂,陈鹏直呼“压力大”。因庭审现场陈鹏检举他人,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宣布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

  检方控诉

  陈鹏涉嫌骗取国家补助 利用职权陈鹏借企业改制谋利

  昨日上午9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座无虚席,仪陇县原副县长陈鹏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正准备审理,90名机关干部到庭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随着庭审的开始,陈鹏被带上了被告席。身穿蓝灰相间外套的他,面颊显得有些消瘦。

  公诉机关当庭控诉,2010年上半年,仪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仪陇县大山米业有限公司改制,招商引资成立了新大山米业,并由分管副县长陈鹏负责此项工作。陈鹏与王某、刘某等人商议后,决定自己找人入股投资该项目,后何某、曹某等人共同入股900万元,其中,陈鹏在曹某名下入股100万元。

  经查,2010年7月26日,时任仪陇县县长陈某,召集陈鹏等人开会研究,决定继续以仪陇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复兴粮库)的名义申报中央建仓补助资金,与新大山米业“拼盘”使用,政府每年收取国资占用费。

  2010年7月27日,何某作为新大山代表与仪陇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投资合同。2010年底,省发改委通知仪陇县发展改革局上报中央建仓补助项目库,陈鹏擅自决定将申报主体更改为以新大山米业自己出资设立的粮食仓储企业(河西粮库),以便从中谋利。


        伪造材料 骗取国家补助金500万元

  2011年1月26日,新大山米业正式成立,各股东按照事前议定份额将股本金存入账户。同年2月11日,新大山米业出资设立了河西粮库,在申报中央建仓补助资金的过程中,陈鹏要求仪陇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按照申报所需条件提供了相关虚假材料;王某等人也按照股东会上的分工伪造了河西粮库为国有独资企业,且已取得国家仓储资格认证等资料,该套申报资料上报后通过了审查。

  2011年11月,省财政将500万元中央建仓补助资金“戴帽下达”给河西粮库并拨付到仪陇县财政部门,2013 年 11 月和2014年1月,仪陇县财政局分两次将这500万元中央建仓补助资金全部拨付给了河西粮库。

  焦点

  庭审激辩 检方控诉被多次否定

  亲属行为 曾劝说妻子不要参与?

  公诉机关认为,陈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系犯贪污罪。在其着手实施贪污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政策规定,500万元未脱离监管,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面对公诉机关控诉其贪污500万元未遂的指控,陈鹏现在庭审现场直呼“压力大”。“100万股本金,不是我入的,是我妻子及娘家人的做法。”陈鹏辩诉称,他曾劝说过妻子,不要参与到此事中,但妻子不听,“现在做粮食生意不赚钱,我一直劝说妻子,但她还是和她娘家人一起入股了。”

        当庭辩诉 多次以“不知道”回答

  “在2010年7月26日的会议上,是谁提出的申报补助资金?如何‘拼盘’使用?收取多少国资占用费?一个县长都决定不了,我一个副县长能决定?”陈鹏认为,他是财政局副局长升任至副县长,对粮食方面的建设发展并不了解。“为什么此事会安排给我?时任粮食局局长为什么要举报我?”陈鹏辩诉称,在检察机关的证据中有刘某的证词,但刘某并未参加当天的会议,“那为什么会将会议内容写的那么清楚?”

  对于公诉机关及审判长提出的其他问题,陈鹏则多次以“不知道”“我不晓得”回答。

  最新进展

  检方控诉其受贿 本案将择日再审

  随后,公诉机关提出陈鹏涉嫌受贿的控诉。“陈鹏利用时任仪陇县副县长且分管城市规划与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开支,为他人牟取利益。”庭审现场,检察机关控诉,某房地产公司为得到与感谢陈鹏在项目拆迁及负层增容等方面的关照,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中,前后6次送给陈鹏7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

  公诉机关称,2014年春节前,仪陇某建筑商在承建仪陇县槽田街BT还房项目过程中,为感谢陈鹏在中标信息提供及拆迁中的协调方面给予的关照,送上2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关照费。

  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仪陇县城开发某楼盘项目中,为感谢陈鹏在项目拆迁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3年某天送给陈鹏1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关照费。

  因陈鹏庭上检举他人,提出新的证据,本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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