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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如何有效衔接?
来源:廉洁四川        发布时间:2019-10-30 08:39:27

 

  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教研室主任杨尚东认为,这与监察法中相关条款体现的处置政策相一致,是法法衔接的重要表现。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分别做出了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了解,2019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达到了40.1%。

 

  9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这份8月21日作出的判决中,被告人焦某某曾任西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陕西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据查明,焦某某受贿涉案金额达1984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焦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签字具结。对此,法院认为,焦某某到案后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本案中,焦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的正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杨尚东表示,已公布的大量案例表明,认罪认罚制度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了有效衔接。据介绍,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应当符合监察法规定的若干条件,同时要履行法定程序,即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上一级监察机关要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评估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及表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确保决策程序公开公正。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和减轻处罚。据了解,监察机关的从宽处罚建议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与《起诉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也会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今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四龙山陵园工人温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留置。据查明,温某某的丈夫系鸡西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另案处理),他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联系生意,夫妻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房产,涉案金额达122万余元。案发后,温某某上交了全部赃款。

 

  7月24日,汤原县检察院对温某某提起公诉。温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温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月8日,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温某某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系坦白,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主动上缴全部赃款,于是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决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要根据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对此,《意见》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

 

  今年1月29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门市中心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梁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梁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一项理由是认为量刑过重。

 

  二审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江门市监委出具的关于梁某某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来源情况的说明及破案报告,证实江门市监委对广东省审计厅审计发现并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的过程中,发现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梁某某输送利益的事实,遂对梁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并于2018年4月12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梁某某无自动投案情节,依法不构成自首。梁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虽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但该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以自首论。

 

  关于一审判决对梁某某是否量刑过重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梁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自愿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梁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并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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