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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说条例】自己不收好处,就能违规干预经济活动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7-11 15:12:09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模拟案例】冯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冯某有个要好的朋友赵某,长期从事酒店生意。后来,由于酒店生意不景气,赵某决定转型,承揽工程项目。当时,市人民医院正筹划建造新的门诊大楼,赵某想拿下这个工程,便找到冯某,让其帮着打打招呼。考虑到自己不会从中捞取好处,冯某答应。最终,在冯某的帮助下,赵某违规拿下医院项目。后来,事情遭到曝光,给市政府和医院的信誉造成恶劣影响。
  
  现实中,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收受好处,就没有问题;即便有问题,也是小问题。殊不知,根据今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就要受到纪律惩戒。
  
  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黑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齐英武表示,这类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齐英武告诉记者,这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关于本案,齐英武表示,冯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朋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纪,对其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专家表示,从现实案例看,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对这类行为提出五条禁止性要求,是以严明纪律切断公共权力与微观经济之间非正常联系的重要制度举措。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提高纪律意识,严格按照各项纪律要求行为,不违规,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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