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面对新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理当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正确处理各方关系,切实落实监督责任。
落实监督责任,务必处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各级纪委则要协助同级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为同级党委出主意、当参谋。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又不能畏首畏尾、裹足不前,必须找准定位,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求,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原则。
落实监督责任,务必处好预防与惩处的关系。一要抓早抓小。“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开展反腐败工作如同治病,应“常治无病之病”,不然,待病入膏肓时已回天乏术了。“抓早”就是要提前“接种”,防患于未然,“抓小”就是要经常“体检”“治未病”,将贪腐扼杀在萌芽状态。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法规法纪和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免疫力,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不断扎牢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逐步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二要严查重处。对患上“重病”的腐败分子,则要像扁鹊那样刮骨疗伤下猛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发扬钉钉子精神,抓好中央、省、市“八、十、九”规定的落实,强力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执纪检查和惩戒问责力度。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严打“老虎”、勤拍“苍蝇”,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坚决实行“一案双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落实监督责任,务必处好主业与律己的关系。一要聚力主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随时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要明白纪检监察机关不是职能部门,不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我们的主业是查办案件,是监督检查。二要接受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履行监督责任,必须开门开放,打造“阳光”纪检,主动宣传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任务、成效等,让全社会更加了解、支持、监督纪检监察工作,为履行监督职责聚集正能量。要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做到“家丑外扬”,严防“灯下黑”,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面对更高的要求、更艰巨的任务、更深切的期盼,我们只有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劲头,扎实工作、科学履职,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