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履行“两个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 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推动我省党风政风持续好转。笔者认为,此举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
再次“明确党委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党章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都明确指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但是,对主体责任仍然存在诸多认识误区,有的认为认为按照常委分工负责制,党风廉政建设就是纪委的事;有的认为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每年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行了;有的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甚至认为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如果党委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就不敢放手监督,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就会落空。因此,明确“党委主体责任”,有利于牢牢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强化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束。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在下发的意见中,厘清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即领导班子承担关于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宣传教育等9方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等4方面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等4方面责任。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政班子都有责任,每一名班子成员都有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是分管范围内的主要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既解决了“怎么抓”的问题,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按照要求抓党风廉政建设,又解决了“抓什么”的问题,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