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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 单位领导制止不力将被追责
来源:市纪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4-09-11 08:57:57

   市纪委、市监察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单位领导制止不力的,将追究其责任。

  《通知》要求,党员干部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谋取利益;为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护;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为民间高利贷人员提供担保;从事高利转贷行为;其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管。凡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制止、不处理,或者对引起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党员干部要加强对亲友的宣传、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党员干部以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要立即自查自纠,彻底整改,并将违法所得上缴财政。对不按要求自查自纠,以及自查自纠后继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有违反七项不准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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