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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必须进行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24 09:21:04
        公示内容
        党的纪律处分决定、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条规等
        公示方式
        在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单位)机关公告栏和机关(及其系统)局域网进行,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为切实维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有效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近日出台的《成都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公示办法》规定,凡是市纪委监察局、区(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市级各部门(单位)及其党组织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都必须进行公示。这是记者2月21日从成都市纪委获悉的。
        公示的主体为: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公示的内容为:党的纪律处分决定、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条规等。公示的方式为:在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单位)机关公告栏和机关(及其系统)局域网进行,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市纪委监察局可以在“廉洁成都”网站、成都市党政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办法》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执行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成都市纪委监察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不办、拒不执行等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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