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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得在社团任职领取报酬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23 15:50:31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南充市对市级部门自办自管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和规范。

  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为: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管理单位)自办自管的社会团体(包括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商会等社团组织)。

  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求实行政会分离,现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退休未超过三年(含三年)曾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  社会团体兼任任何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必须辞去所兼各类职务;兼职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报酬。

  社会团体与业务指导部门职能应彻底分离,坚决杜绝把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转嫁给社会团体或将社会团体履行的职能交由业务指导部门完成。社会团体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依仗行政部门等问题。

  各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完全分开,要按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收费行为的自律管理,自  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社会团体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在规范设置方面,从严控制市级部门自办自管社会团体的设置,一个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管理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对外公开的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多个  社会团体的(一般不得超过2个)必须经过社团登记机关严格审批,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照清理规范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市纪委一位负责人表示,市优化办要全程跟踪,督促有关  部门加强整改,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要进行检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对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自查工作不认真,存在漏查瞒报,以及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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