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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4 18:10:31
    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原则

    案件质量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核心,也是确保查办效果的基础。涉刑案件先行处理时,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先行处理时,要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区别对待,以确保先行处理案件的质量。对于全案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依纪依法先行处理。对于违纪人员存在数个违纪行为中只有部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单独处理。

    二要坚持对职权范围内的违纪行为必查必处原则。涉刑案件除了涉及涉嫌犯罪的违纪行为,往往还涉及一些仅由纪检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处理的违纪行为。例如包养情人、嫖娼、吸毒等对党纪处分存在重大影响的行为。这些违纪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容易被忽视。如果纪检机关对于不涉及犯罪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一旦法院判决或再审改判认定其他违纪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依据法院判决提出申诉,将会影响对其纪律责任的追究。

    三要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原则,通过证据材料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要以过硬的证据材料反映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全过程。要坚持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必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制度,任何办案人员不得擅自越权或违规处理涉案款物。

    重视证据转化

    由于涉刑案件先行处理时,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法庭质证或判决确定,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必须高度重视证据转化工作。

    在转化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既要转化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违纪(犯罪)行为的证据,也要转化证明被调查人无错(无罪)或错轻(罪轻)的证据,不能有选择地进行转化。二是既要做好实体方面的证据转化,也要做好程序性手续、文件的衔接。防止因证据转化在时间、地点等关键要素之间形成矛盾影响证据效力,引发申诉。三是既要发挥证据转化的形式作用,也要注重证据转化的实质意义。对于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关键性证据,应通过重新询问、重新履行提取手续等方式予以转化和固定,不能简单地誊写、复制。四是既要转化与纪检机关已掌握违纪事实相关的证据,又要转化司法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关键证据和新的违纪线索。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
 
     涉刑案件查处过程中,纪检机关要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整合办案资源,形成查处合力,扩大办案效果。

    一是要根据先行处理的时机与司法机关积极进行沟通。在移送前先行处理的,要主动向侦查机关介绍案件情况,认真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建议。要充分考虑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认定意见,进一步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

    二是要加强证据变化情况下的沟通协调。由于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后当事人翻供或者关键证人的证言发生变化的,纪检机关办案人员要充分听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依纪依法作出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作者 河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李玉德 韩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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