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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任期内原则上要接受一次纪委委员巡察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5 15:47:39
昨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我市出台《纪委委员巡察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探索纪委委员常态化履职的新机制,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更加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办法》规定,巡察工作由各级纪委牵头组织,纪委委员参与实施。各级纪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巡察组,具体开展巡察工作。纪委委员巡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视情况也可延伸巡察该党组织的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或下属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巡察对象的巡察工作,每届任期内原则上开展1次。对资金、项目、权力集中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巡察对象的巡察工作,每届任期内开展1次以上。

  《办法》还规定了8种情形之一的巡察对象,应及时开展巡察工作,即:对党委重大决策、纪委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排位靠后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单位干部职工职务犯罪的;单位业务经费开支较大的;重大项目实施滞后的;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

  巡察的主要内容为:落实党委重大决策、纪委重要部署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执行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实行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情况;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情况;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及执行的情况等。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巡察过程中,对违法违纪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其他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巡察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南充日报   郭琼辉 记者 张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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