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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转发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5 16:30:00
    派驻机构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力量。近日,市纪委监察局转发了《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县(市、区)、监察局,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各片区协作组参照执行。

    《规定》从操作层面积极探索和总结规范派驻机构有效履职尽责的制度机制,共5章49条,6000余字,采用总、分、附分章架构,重点对派驻机构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工作关系、工作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紧扣核心业务,主业更加突出。《规定》的工作内容和程序部分,涵盖了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案件处理、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及制度建设等纪检监察7个方面核心业务,明确了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具体对象、方式、流程、权限,着力解决工作职责不够清晰的问题,为派驻机构大胆履职、规范履职提供了制度依据。如在监督检查方面,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及系统、驻在部门领导干部、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又如在案件调查的立案权限方面,明确对反映驻在部门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政纪的问题立案,由派驻监察专员或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等等。

    二、理顺工作关系,责任更加明晰。《规定》对派驻机构履职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工作关系予以了明确,着力解决职责交叉重叠、工作关系不顺的问题。一是明确派驻机构与省纪委监察厅的关系,派驻机构受省纪委监察厅的直接领导,省纪委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二是明确派驻机构与省直纪工委的关系,省直纪工委按规定向派驻机构移送涉及驻在部门处级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件。三是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关系,派驻机构应及时向各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通报省纪委监察厅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应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用车等工作和后勤保障。四是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纪委的关系,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机关纪委承担的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是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系统的关系,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六是明确派驻机构与省委巡视组的关系,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省委巡视组对驻在部门开展有关巡视工作。七是明确派驻机构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及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发生的违纪案件。

     三、建立工作制度,运行更加规范。《规定》紧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运行,明确要求建立5项基本工作制度,强化派驻机构与省纪委监察厅之间的沟通联系,着力解决派驻纪检监察业务开展不够平衡、运行不够规范的问题。一是工作会议制度。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有关业务会议。二是工作计划制度。派驻机构根据省纪委监察厅统一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三是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定期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工作,其负责人定期向省纪委监察厅述职述廉。四是工作材料报送制度。派驻机构按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送年度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它有关信息、文件、材料。五是工作档案制度。派驻机构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建立和管理所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档案。

    四、严明追责情形,落实更加有力。《规定》突破以往派驻机构的相关制度过于原则等问题,明确界定了5种问责情形,着力解决监督相对乏力、工作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派驻机构及人员履职不力或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将受到责任追究:一是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涉及反腐倡廉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管辖范围内和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压案不查或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三是违反纪律和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四是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是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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